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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9〕11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9-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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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内容从2025年3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

注释:税务机构名称修订,文中黑体字为修订后的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补报。具体限期由各县(市、区)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能超过30天。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五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省局规定期限为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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