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资料报送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等有关规定,对已具有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在使用电子申报方式报送涉税资料后,是否仍需报送相应纸质资料的问题,现予明确如下:
1.凡采用电子身份认证(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电子身份认证和江西省政府电子身份认证)的纳税人使用电子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或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再报送相应纸质资料。但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有关资料以备核查,税务机关认可其电子申报的有效性。
2.对采用“用户名+密码”方式的纳税人,由于不具有电子认证身份,其使用电子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或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同时,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