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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有关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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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征管类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为切实方便纳税人,减轻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现将关于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及部分小微企业纳税申报期限简并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各项税费时,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申报;除从事建筑业、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以外,年纳税总额不超过5万元或10万元,申报纳税正常规范的小微企业可以实行按季申报。

二、实行简并征期后,对于需要即时申报纳税的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购买印花税票、对外服务性贸易支付以及“先税后证”相关各项业务,仍按照现行办理规定适时申报纳税。

实行按季申报的小微企业,在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时,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仍实行按月申报缴费。

三、实行按年申报的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在简并征期内个别月份营业额超过营业税起征点,应于次月按规定申报纳税。

四、以上“年纳税总额”指向地税机关缴纳的年税收总额,不包括相关规费,应根据上一年度或近几年的平均值计算确定。具体实行按季申报的小微企业,由县(区)级地税机关一年一定。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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