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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暂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1999〕1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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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征税问题的请示》(六地税政一字〔1999〕2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地方政府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政策,为稳定、完善以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而制发的证书。就其目前的用途和性质来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因此,暂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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