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稽查局: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和纳税担保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内容见附件。)已由国家税务总局以第11号令、12号令颁布, 自200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两个《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配套制度和办法,专业性和操作性都较强。两个《办法》的出台和施行是完善税收征管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强化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各级地税机关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和纳税担保行为,保护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贯彻落实好两个《办法》;要组织广大地税干部认真学习,通过集体研讨和个人自学等有效形式争取让尽快广大税干准确理解立法精神,熟悉掌握具体条文;要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进行宣传两个《办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自7月1日起,各级地税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和纳税担保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操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组织认真研究并及时向省地税局反馈。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