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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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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191022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6号)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0。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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