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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启用契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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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抓紧贯彻落实契税 营业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32号)要求,自2016年2月22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契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具体表样见附件)。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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