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补充意见》公告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自2010年度起执行。
二、2010年度职业风险金在年度终了后一次性补提足;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金实行税前提取,并设专户保管,没有出现风险时不得动用(包括变更股东),具体操作办法按《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执行。
三、亏损单位没有利润可在以后五个年度内进行补提,并按年设立台帐进行管理。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