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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补充意见》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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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补充意见》公告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自2010年度起执行。

二、2010年度职业风险金在年度终了后一次性补提足;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金实行税前提取,并设专户保管,没有出现风险时不得动用(包括变更股东),具体操作办法按《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执行。

三、亏损单位没有利润可在以后五个年度内进行补提,并按年设立台帐进行管理。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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