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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10〕9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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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纳税辅导期期满时,除非发生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否则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已置于省局服务器“local/货物和劳务税处”目录下,各地可自行下载使用。

三、省局此前下发的规定凡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有抵触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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