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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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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自20218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注释:税务机构名称修订,黑体字部分为修订后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为进一步优化退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是指税务机关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申报(含证明办理,下同)、审核审批、退调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的“网上办理”。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自愿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可确定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

(一)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其中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为三类的,申请成为试点企业时,应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满12个月。

(二)向税务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案。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金税盘或税控盘中已内置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无税控数字签名证书的出口企业可到税务机关免费领取安装)。

(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三、符合上述条件且自愿申请成为试点企业的,应填写《安徽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申请表》(附件1),报税务机关备案。

四、试点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时,只提供经过税控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电子申报数据,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原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按相关规定进行无纸化审核审批及退调库。

五、试点企业应如实提供与纸质资料一致的出口退(免)税电子数据。

六、试点企业可选择通过“安徽省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办理网上申报。系统出现故障时,可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操作指引(企业)》(附件2)。

七、试点企业办理退(免)税申报时,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受理时间为该业务受理时间。

八、税务机关向试点企业出具出口退(免)税相关文书及证明时,可通过电子数据形式反馈给企业,由企业自行打印。试点企业需要的,可要求税务机关出具加盖印章的纸质证明。

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为安徽省内试点企业的,其申请办理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等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证明。

九、税务机关在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电子退库、函调管理、评估核查、税务稽查等事项中需要试点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试点企业应如实及时提供。

十、试点过程中,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试点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本公告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开始施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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