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巢湖中心支行、县支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配合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优化版税收征管系统上线运行,经研究决定,将耕地占用税原“同级批地、同级征收”办法改为属地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耕地占用税由耕地所在地同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征收机关受理纳税申报后,向纳税人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按照现行的分成比例就地缴库,即:凡报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用地的耕地占用税收入,一类地区缴省级50%、市县级50%,二、三类地区缴省级40%、市县级60%;农民建房占用耕地、临时占用耕地以及增减挂钩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全部缴市县级。
三、纳税人缴清税款后,持征收机关开具的耕地占用税完税情况证明,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201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