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06〕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件)规定,现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实物黄金业务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涉及的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管理等问题,均比照3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开办个人实物黄金业务的分支机构为各省辖市分行。
三、各省辖市分行的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1%,今后若该企业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毛利率发生较大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将视情再作调整。
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及各省辖市分行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各省辖市分行应于每月10日前,根据本单位上月的个人实物黄金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预缴税额,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编制《总分支机构进、销项税额传递单》上报省分行,同时抄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要求为:
第1行至第10行“销售额”填写本单位的实际销售额,第11行“销项税额”填写本单位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第19行“应纳税额”和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填写本单位的预缴税额,第12行“进项税额”填写销项税额与应缴纳税款的差额。
(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应汇总统计各省辖市分行的实物黄金业务的销售额和预缴税额,汇总计算整个企业的个人实物黄金业务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按规定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将各省辖市分行上报的《总分支机构进、销项税额传递单》(复印件)一并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要求为:
第1行至第10行“销售额”填写省分行的实际销售额,第11行“销项税额”填写省分行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第19行“应纳税额”和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填写省分行汇总计算的应纳税额,第12行“进项税额”则填写本行销项税额与应纳税额的差额。如当期出现汇总进项税额大于汇总销项税额的情况,则省分行应根据下面的公式计算填写第12行“进项税额”:
省分行进项税额=省分行销项税额+汇总进项税额-汇总销项税额+各省辖市分行预缴税额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