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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政三字〔1996〕5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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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第三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注释:税务机构名称修订,黑体字部分为修订后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严格执行印花税政策,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予以重申和明确:

一、商品物资调拨单、要货单等凭证如何贴花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工作、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调拨商品物资的手段方法十分灵活,使用的合同凭名目繁多,形式多样,包括调拨单、分配单、供要货单以及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对上述凭证,只要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一律依照购销合同规定贴花。

二、仓储保管、货物运输业务的结算凭证贴花问题

办理仓储保管、货物运输业务所书立的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入库单等)、各类运输单据等均为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前述两项应税凭证的使用不够规范统一,难以计税贴花,为便于操作,加强征管,对仓储保管和货物运输业务,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应税凭证,计税贴花。

三、企业在深化改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移行为如何贴花问题

国有企业在体制转轨过程中,通过改组、出售拍卖、破产兼并、合资入股等形式所发生的动产、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合同,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均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四、建制镇以下农民领取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贴花问题

印花税开征初期,我省曾规定建制镇以下农民领取土地使用证暂缓贴花。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农民领取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已成为完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建制镇以下农民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应恢复按规定贴花。其他名称的权证不贴花。

五、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是贴花问题

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则反映当事人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记载的易货总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记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交易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用帐册如何贴花问题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用帐册应分别资金帐簿和其他帐簿按规定贴花。其中,资金帐簿资金记载不实或没有帐册的,可暂以其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金计征贴花,以后年度可依据生产经营情况,核定其自有资金,并以其比上年度增加的金额为征税依据计算贴花。

七、对应税凭证申报不实的如何确定其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

纳税人隐匿应税凭证或申报的应税凭证与其生产经营状况明显不符的,税务部门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销售经营状况分别行业部门核定其计税依据,具体核定方法由地、市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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