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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饲料产品检测及免税审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皖国税函〔2000〕12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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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注释:税务机构名称修订,黑体字部分为修订后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注释:条款废止,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废止,参见《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饲料产品免税管理,防止税款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饲料产品检测和免税审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必须经检测合格后才能免征增值税。企业生产的饲料品种较多,一次检测有困难的,经市、县国税局审核同意,可采取分次检测的办法,即:按照先产量大的品种、后产量小的品种确定检测次序,分若干年检测完毕。第一年抽检的品种产量不得少于企业全部产品产量的60%。对第一年未检测的品种饲料,经市、县国税局审批可暂缓征收增值税,待以后检测合格再办理免税手续。但如以后检测不合格,国税机关应将该品种饲料应缴未缴税款追缴入库。对单一大宗饲料中的糠麸、油饼、酒糟,可不要求企业检测。

二、对已经检测合格并在以后年度继续生产的品种饲料,企业在申请免税时可不再检测,但饲料配方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办理检测。

三、对检测不合格的饲料品种,当年不再予以重检,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企业可在下年度重新检测并申请免税。

四、对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实行一年一审批。为了简化手续,对以前年度已经检测并办理了免税手续的饲料产品在以后继续申请免税时,市、地国税局只须上报正式文件及《饲料产品免税申请审核表》,其他资料可不再报送。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饲料产品的免税管理,建立免税审核岗位责任制,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已审批免税的饲料产品生产企业,要实行免税跟踪管理,经常了解饲料生产经营等情况。对配方、质量有疑问的免税饲料产品,市、地国税局可委托省级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抽检,凡抽检产品不合格的,取消其免税资格,并追回已免征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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