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后续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免税饲料产品如何分类?
根据饲料产品生产情况,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分为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五大类。
根据省农业厅饲料产品分类管理办法,我省的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各分五类,即猪用饲料、鸡用饲料、鸭用饲料、其他畜禽用饲料、水产用饲料。
二、哪些免税饲料产品需进行检测?
我省免税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为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的所有饲料产品。
三、我局认可的省内免税饲料产品检测机构是哪些?
具备产品质量检测资质(简称CMA资质)的饲料产品检测机构都可进行免税饲料产品检测,检测合格后由检测机构出具《免税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四、饲料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享受免税政策进行备案时应提供那些资料?
除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饲料产品生产单位生产销售免税饲料产品(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的,应提供相关免税饲料产品的《合格证明》;
(二)批发、零售企业销售免税饲料产品(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的,应提供相关免税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的复印件;如上述资料无法取得的,纳税人可以自行委托具备CMA资质的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
五、纳税人生产销售免税饲料产品如何开具销售发票?
饲料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销售免税饲料产品开具销售发票须与《合格证明》上的饲料产品名称一致,否则不得享受优惠政策。纳税人需备注本企业产品特别名称的,可在发票备注栏按规定进行备注。
六、如何加强对生产销售免税饲料产品企业的日常管理?
各市、县局要加强对饲料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享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执行中如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免税优惠的,应及时取消其优惠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予以处理。
七、上述规定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补充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