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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取消契证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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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为进一步减少办证环节,简化契税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缴纳契税的,取消发放契证。原已发放的契证仍可作为契税完税证明使用。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制发契证格式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分送: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稽查局、直属稽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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