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现对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等5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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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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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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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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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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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广应用网络发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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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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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函〔2011〕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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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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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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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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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函〔2012〕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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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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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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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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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函〔2013〕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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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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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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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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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函〔2013〕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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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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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2013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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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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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函〔2013〕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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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送: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局内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