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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7〕43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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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国税发〔2007〕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自2007年1月1日起,我省各级机关后勤服务单位体制改革后,比照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09号)的有关税收政策停止执行。


二○○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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