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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国税外〔2007〕2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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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义乌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调研,摸清现状

各地要按照总局的要求,对本地区企业境外投资有关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内容包括境外投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名称、投资趋向国家、协议金额、出资方式、汇出金额等;同时要认真落实境外所得计算、亏损弥补、应纳税额计算、境外税款抵扣及境外税收减免等。(见附表)

二、加强协作,做好服务

各级税务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按照总局的要求合理分工、明确职责,由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省局会尽快在门户网站上设立相应的宣传和咨询专栏,帮助企业了解境外投资税收法律法规和征管措施。境外投资企业数量较多的地区,可在办税服务厅的综合服务类窗口中设置专门的咨询席,为企业提供便捷服务。

三、规范管理,抓好落实

各地在控管好境内税源的同时,要采取措施加强境外税源的管理。

1、按照《税收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关于税务登记的有关规定,开展对境外投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检查,准确掌握所管辖地区的企业境外投资状况。

2、结合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履行相关资料报告和纳税申报义务,规范和加强境外所得申报工作。

3、针对本地区境外投资企业的特点和现状,加大对现行境外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分析问题的成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并将执行情况于2007年7月底前报告省局国际处。



二OO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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