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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5〕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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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文件精神,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二、为确保税务机关和国库入库数字对账一致,抵减的查补税款不能作为稽查已入库税款统计,但可以另行在稽查报表上列明。考核查补税款入库率时,可将计算公式调整为:

查补税款入库率=(实际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应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x100%

其中,“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反映考核期内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

三、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款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欠税通知书》(见附件一)一式两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四、主管税务机关征收部门或税政部门根据《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欠税通知书》载明的实际抵减金额调整该企业征管软件中的“留抵税额”栏和“未交税额”栏中的有关数据;税收会计根据《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欠税通知书》载明的实际抵减金额作抵减业务的账务处理。借记“应征税收-增值税”科目,贷记“贷征税收-xx户-增值税”。

附件: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欠税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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