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总局文件的要求,在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属加油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工作,并在2002年1月5日前将加油站户数上报市局,市局汇总后,于1月10前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