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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关于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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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解决办税堵点难点问题,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办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内容

办税事项同城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纳税人可以就近选择同一设区市范围内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

办税事项省内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纳税人可以就近选择安徽省内经授权的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

二、推行范围

(一)同城通办事项。包括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宣传咨询等6大类61个办税事项(详见附件)。

(二)省内通办事项。包括信息报告、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宣传咨询等5大类25个办税事项(详见附件)。

三、咨询渠道

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涉税事宜,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通过登录安徽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布的办税服务厅公开电话进行咨询,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

四、其他事项

纳税人办理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受理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对涉及税款缴纳的事项,应当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缴纳税款。

纳入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事项业务范围办税事项的办理流程、报送资料等与《安徽省办税指南》要求一致,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办理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事项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纳税人存在因欠税、未申报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完毕,被税务稽查立案未结案或者被列入非正常户等情形的,不能按照本公告办理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事项。待前述情形消除后,方可享受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服务。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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