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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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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为进一步助力新旧动能转换,优化营商环境,落实降税减费举措,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现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税目的征收比例,进行如下调整:

一、购销合同

(一)工业企业:工业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20%核定征收。

(三)外贸企业:外贸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货物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三、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青岛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和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条、第七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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