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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问题的补充通知


浙国税流〔2000〕21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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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国税发〔2000〕191号)精神,为了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对2000年12月1日以后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用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均必须通过高速认证系统认证,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退税凭证,并由税务机关查明原因后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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