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驻宁波省属企业税务管理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所说的误餐补助,是指因工作在同城不能及时赶回原地而在外就餐的补贴。
二、关于《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具体申报期限问题,纳税人应在次月七日内向固定一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若干规定》第七条所说的确定转让债权财产原值,采用“加权平均法”,是指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
四、《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所说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指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单位或个人实际已缴的税款有差额的,此差额由单位或个人补缴。
五、个人作品在内部刊物上以图书、文字形式刊登、发表而取得的所得,按稿酬所得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