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中“凡属于生产经营用地,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管教或生活用地与生产经营用地不能划分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内容废止;第三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注释: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注释:第二条中“凡属于生产经营用地,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管教或生活用地与生产经营用地不能划分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内容废止;第三条废止。参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注释:第二条中“凡属于生产经营用地,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管教或生活用地与生产经营用地不能划分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内容废止;第三条废止。参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