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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89〕浙税三29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89-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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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注释: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注释:第二废止。参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注释:废止。参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各市、地、县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23号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县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三、除上述规定外,港口的其他用地,均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报送:省府办公厅、浙江省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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