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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5〕13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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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注释:第三废止。参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注释:第三废止,参见:浙地税发〔2007〕69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税务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65号《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加强对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管理,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可视扣缴义务人的实际情况发放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由扣缴义务人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开完税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必须给扣缴义务人的工作提供便利。

二、扣缴义务人按月向国库缴纳所扣税款的同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各地税务机关对代扣代缴单位发放证书或签订协议情况,必须在今年6月底前重新清理一次。没有建档登记的,要建档登记;没有发放证书或签订协议的,要尽快核发证书或签订协议。各地将清理、发证情况在7月底前上报省税务局。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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