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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浙江石油分公司所属连锁经营加油站增值税、所得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3〕1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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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注释: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杭州、宁波、绍兴、金华、衢州、嘉兴、温州、台州、丽水、湖州、萧山、余姚、诸暨、兰溪、嵊州、东阳、乐清市,新昌、常山、天台、武义、青田、苍南、长兴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浙江石油分公司拟与我省境内的高速公路业主新组建若干个成品油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联营公司,注册地均在杭州),各自负责经营杭金衢、沪杭甬、金丽温、甬台温、杭宁和甬金高速公路沿线的加油站成品油零售业务,浙江石油分公司从2003年9月1日起,对上述跨地区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实行“总店-门店”式的直营连锁经营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精神,为支持连锁经营的发展,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将浙江石油分公司所属连锁经营加油站增值税、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联营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向浙江省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所属直营连锁加油站(详见附件)从2003年10月1日起由各联营公司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及所得税。

二、联营公司及所属直营连锁加油站所使用的发票由浙江省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监管。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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