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分析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以下简称纳税评估)工作,对于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增强对纳税人的监控力度,堵塞管理漏洞以及对于及时发现和打击偷逃增值税犯罪活动,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做好内部各部门、各环节的协调和衔接工作。
二、省局今年上半年将确定10个单位进行试点,并使用统一的增值税纳税评估软件。下半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向全省推广。
三、纳税评估工作要尽可能利用已有的增值税纳税申报等资料进行,不得增加纳税人负担。
四、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纳税评估的具体操作规程。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附件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
附件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分析法(试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增强对纳税人的监控力度,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评估(以下简称纳税评估)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资料和日常掌握的征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及评定,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行为中的
错误和异常申报问题。主要包括搜集整理评估资料、确定评估对象、审核评析、约谈举证、认定处理、成果管理六个环节。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对纳税评估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考核。
第四条 纳税评估具体工作由各级税务局纳税评估科承担。设立纳税评估科(股),并设置评估资料受理岗、评估资料管理岗、评估岗。同时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考核机制,确保纳税评估工作的健康运行。
第五条 纳税评估在申报期结束后进行。
第二章 搜集整理评估资料
第六条 进行纳税评估需搜集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主要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商贸企业使用)及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
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二)金税工程认证、报税系统所采集的进、销项数据;
(三)纳税评估工作所需的由其他部门传递的资料:包括征管、稽查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工商、银行、统计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评估资料的搜集方式:
(一)纳税申报资料由CTAIS导入;
(二)金税工程的进、销项数据由金税工程认证、报税系统导入;
(三)其他资料由评估人员手工录入。
第三章 确定评估对象
第八条 纳税评估对象是指拟进行评估的纳税人,一般包括:
(一)日常监控分析中发现存在异常的纳税人;
(二)根据管理工作重点或需要所确定的纳税人;
(三)使用十万元版以上(含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
(四)根据上级要求确定的纳税人。
第九条 评估对象初步确定后,形成《纳税评估对象清单》(附件1),报经管理局(科)主管领导审定后,正式确定为本评估期评估对象;对评估对象,要分户建立《纳税评估动态记录表》(附件2)同时登录台帐。
第十条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后,管理局(科)应认真做好周期工作安排,从被确定为评估对象开始,到评估人员作出评估认定结论,一个评估期一般不得超过30天,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经管理局(科)主管领导审批。商贸企业纳税评估每月进行一次,当月完成,不得延迟。
第十一条 评估对象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取消、中止实施评估。因特殊原因确需中止评估的,评估科(股)应提出申请,报管理局(科)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章 审核评析
第十二条 评估人员利用增值税纳税评估系统,采用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或人机结合分析等手段,运用比较分析、指标测算等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评析,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审核评析工作内容:
(一)审核纳税申报表与相应的附报资料、附表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
(二)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企业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计算相关指标并进行审核分析,对纳税人形成零负申报、低税负申报和重点税源变化情况及其他问题的原因作出初步判断。
第十四条 运用纳税评估管理系统自动分析或采用人机结合分析,主要分析指标包括:
(一)销项税额分析
(二)防伪税控开具的进项税额分析
(三)进项税额构成分析
(四)销售额变动率分析
(五)税负率差异幅度分析
(六)增值税交纳情况分析
(七)销售存货、进项税额综合分析
(八)销售额与税负率配比分析
应税销售额变动率与应纳税额变动率分析
(九)金税工程“滞留存根联”分析
(十)异常申报分析
(十一)动力支出分析
第十五条 各市、县税务局可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选用或增减部分指标进行分析。
对于商贸企业,本办法所规定的的防伪税控开具的销项税额分析、防伪税控开具的进项税额分析、进项税额构成分析、销售额变动率分析、税负率差异幅度分析、增值税缴纳情况分析等六项指标必须全面分析,逐户填制《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指标分析表》(附件3),并根据分
析结果进行认定处理。
第十六条 评估人员对评估内容进行全面审核评析后,形成《审核评析工作底稿》(附件4),并将反映的问题及审核评估结论填列在《纳税评估动态记录表》“审核评析”栏内。
第十七条 经审核评析,对未发现问题的可直接进行认定处理;对存在疑点问题的,应转入约谈举证。
第五章 约谈举证
第十八条 评估人员对审核评析后存在的疑点问题,应要求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约谈或以书面形式举证说明。
第十九条 约谈举证前,应向纳税人发出《纳税评估约谈举证通知书》(附件5),告知其参加约谈的人员、时间、地点及需提供的举证资料等。被约谈人应由评估人员指定,一般应为企业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经办人或经法人代表授权的其他人;约谈地点一般应在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 约谈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评估人员进行,由专人负责约谈、记录,约谈过程要形成《纳税评估约谈举证工作底稿》(附件6)。
第二十一条 约谈举证时可要求纳税人对审核评析中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举证,同时允许纳税人进行自查自纠,并限期报送《纳税评估问题自查申报表》(附件7)及其他举证资料,纳税人进行自查、举证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第二十二条 评估人员对约谈举证材料的真实性存在疑问需进一步查证的,应填写《纳税评估举证材料实地核实申请单》(附件8),经管理局(科)长批准,可到企业实地核实;进行实地核实,应事先向纳税人发出《纳税评估实地核实通知书》(附件9),并凭临时税务检查证到企业核实,核实后应填制《纳税评估举证材料实地核实工作底稿》(附件10)。
第二十三条 对不接受约谈,或经约谈后,对疑点问题举证事实不清、资料不实、逾期未报送《纳税评估问题自查申报表》的纳税人,经县级以上税务局领导批准,移送稽查处理。
第六章 认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审核评析和约谈举证结束,评估人员应对评估对象作出认定处理,制作《纳税评估认定结论》(附件11)。
第二十五条 纳税评估对象经评估符合以下情况的,经管理局(科)主管领导批准,可以终结评估:
(一)审核评析或约谈举证后未发现税收违规行为,各项指标正常的;
(二)指标异常,经约谈举证能够提供充分的说明或依据,经审核符合实际,也未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三)经约谈自查补报后各项指标已正常,未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二十六条 评估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经县级以上国税局领导批准,移送稽查作为必查案件处理,并向选案协调小组备案:
(一)存在涉税违法问题,需要进一步查证的;
(二)不配合评估,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自查自纠的;
(三)自查自纠不彻底,各项指标明显异常,又不能充分解释说明的;
(四)对商贸企业评估后有一项指标属于异常的;
(五)其他需要移送稽查部门全面检查的。
第二十七条 对评估对象自查自纠申报的可从轻处理。
第二十八条 稽查部门应及时对管理局(科)移送的评估对象进行针对性的重点稽查,并将稽查结果反馈给管理局(科)。
对纳税评估移送申报异常的商贸企业,稽查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虚开专用发票、开具变造专用发票行为,并将《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附件12)传递到管理科(股)纳税评估岗。如果需要检查被移送的商贸企业是否有其他税收违规行为,对其他税收违规行为的检查,则应在检查确认其是否有虚开专用发票、开具变造专用发票行为,并将确认结果通知纳税评估岗位之后进行。按照稽查工作要求,对被移交的商贸企业做出稽查结论或税务处理决定的,将《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稽查资料复印件传递给纳税评估部门。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评估科(股)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台帐,做好相关评估项目的统计分析和有关表、证、单、书的编制工作,综合反映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三十条 纳税评估实行月度工作报告制度,管理局(科)应在次月15日内向流转税管理部门报送《纳税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和《纳税评估情况统计表》(附件13)。各市地局应在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省局报送《纳税评估工作综合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情况汇总表》(附件14)。《纳税评估综合分析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
第三十一条 纳税评估资料应立卷归档,原则上按一户一档整理归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负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国税局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分析法
纳税评估指标分析是运用增值税纳税评估系统自动分析或采用人机结合分析,利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对评估对象进行评析,主要内容包括:
一、销项税额分析
(一)使用指标:
指标1:当期金税工程报税系统采集的销项税额数与《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第1行(一)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项目中的“税额”数。
指标2:《明细表》第10行“(五)小计”项目中的“税额”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4行的“税额”数合计。
指标3:当期金税工程报税系统采集的销项税额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以下简称《附列资料》)“销项发票”栏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中的“税额”数。
指标4:《附列资料》“销项发票”栏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未开具发票”项目中的“税额”数合计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4行的“税额”数合计。
(二)分析目的:企业是否少申报销项税额。
(三)分析方法:
指标1的分析方法:两者应相等,不等于的属于异常。
指标2的分析方法:前者应小于或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4行的“税额”数合计,不等于的属于异常。
指标3的分析方法:前者应小于或等于后者,否则属于异常。
指标4的分析方法:两者应相等,不等于的属于异常。
(四)适用范围:指标1、2适用于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指标3、4适用于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防伪税控开具的进项税额分析
(一)使用指标:
指标1:当期《明细表》第11行“(六)期初未抵扣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项目的“税额”数与上期《明细表》第16行“(九)期末未抵扣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项目的“税额”数。
指标2:当期金税工程认证系统所采集的认证通过的进项税额数与《明细表》第12行“(七)当期全部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项目的“税额”数。
指标3:当期《明细表》第13行“(八)当期申报抵扣防伪税控发票”项目的“税额”数与第11行“(六)期初未抵扣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项目的“税额”数、第12行“(七)当期全部认证通过防伪税控发票”项目的“税额”数、第16行“(九)期末未抵扣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项目的“税额”数。
(二)分析目的:企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正常。
(三)分析方法:
指标1的分析方法:两者应相等,不等于属于异常。
指标2的分析方法:两者应相等,不等于属于异常。
指标3的分析方法:(八)应等于(六)+(七)—;(九),不等于属于异常。
(四)适用范围: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进项税额构成分析
(一)使用指标CTAIS系统中自营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权信息、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信息与《明细表》中的第19、21行“税额”数(商贸企业)、《附列资料》“进项发票或凭证”栏“农产品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项目中的“税额”数和“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项目中的“税额“数(其他企业)。
(二)分析目的:企业申报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进项税额。
(三)分析方法:CTAIS系统中没有自营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权的纳税人,《明细表》第21行或《附列资料》“进项发票或凭证”栏“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项目中有“税额”数的,属于异常;CTAIS系统中没有农产品收购发票信息的纳税人,《明细表》第19行或《附列
资料》“进项发票或凭证”栏“农产品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项目中有“税额”数的,属于异常。
(四)适用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销售额变动率分析
(一)使用指标:
1、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
2、上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
3、上月应税销售额
4、当月应税销售额
(二)分析目的:初步判定企业销售货物未计收入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三)分析方法:
累计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100%。
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当月应税销售额-上月应税销售额)/上月应税销售额×;100%。
累计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或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超过50%的,属于异常。没有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的,只分析其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有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的,可以不分析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
(四)适用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五、税负率差异幅度分析
(一)使用指标:
1、本年累计应纳税额
2、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
3、本地区平均税负率(暂由各市地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二)分析目的:企业税负率是否在正常范围内。
(三)分析方法:
税负率差异幅度=(某企业税负率-本地区平均税负率)/本地区平均税负率×;100%
企业税负率=本年累计应纳税额/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100%税负率差异幅度低于负30%的,属于异常。
(四)适用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六、增值税缴纳情况分析
(一)使用指标:CTAIS系统中纳税人的当期应缴税款和已缴税款。
(二)分析目的:及时监控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税款的情况。
(三)分析方法:未经国税机关批准而没有及时缴纳增值税税款的,属于异常。
(四)适用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七、销售存货、进项税额综合分析
(一)使用指标:
1、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
2、本期销售成本
3、本期运费支出数据
4、适用税率
(二)分析目的:分析商业企业虚抵进项税金的问题。
(三)分析方法:
企业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减少额用负数表示)+本期商品销售成本)×;主要外购商品的增值税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7%。
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小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本期进项税额的,属于异常,可能存在虚抵进项税额的问题。
(四)适用范围: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八、销售额与税负率配比分析
(一)使用指标
1、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
2、本年累计应纳税额
3、销售额变动率警戒线(指某一行业销售额在一定时期内的幅度数值,根据同一行业正常情况确定)
4、税负率警戒线(指某一行业税负率在一定时期内的幅度数值,根据同一行业正常情况确定)
销售额变动率警戒线、税负率警戒线,由评估人员使用软件定期自动测算形成销售额变动率警戒线参数库和税负率警戒线参数库。
(二)分析目的:对销售额变动率与税负率进行配比分析,主要分析其是否经营正常,有无销售不入帐、隐瞒或违反规定多抵扣进项税额。
(三)分析方法:
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本期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累计销售额×;100%
本年累计税负率=本年累计应纳税额/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100%
销售额变动率、税负率与所属行业警戒线不一致的,按下列情况进行分析:
1、销售额变动率高于警戒线上限,税负率低于警戒线下限的,企业可能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
2、销售额变动率低于警戒线下限,税负率低于警戒线下限的,企业可能存在销售不入帐、隐瞒销售收入或多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
3、销售额变动率及税负率均高于警戒线上限的,企业可能将查补的税款计入应缴税金,冲减以后实现的应缴税金等问题。
(四)适用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九、应税销售额变动率与应纳税额变动率分析
(一)使用指标:
1、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
2、本年累计应纳税额
(二)分析目的:判断企业是否存在实现销售收入而不计提销项税金或扩大抵扣范围而多抵进项的问题。
(三)分析方法:
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去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去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100%
应纳税额变动率=(本期累计应纳税额-去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去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100%
正常情况下应税销售额变动率与应纳税额变动率应基本同步增长,比值应接近1.
1、当比值大于1,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实现销售收入而不计提销项税金或扩大抵扣范围多抵进项税金的问题;二者都为负时,无问题。
2、比值小于1,二者都为正时,无问题,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上述问题;
3、当比值为负数,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上述问题;后者为正前者为负时,无问题。
(四)适用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十、金税工程“滞留存根联”分析
(一)使用指标:每月稽核系统发票比对存在的“滞留存根联”本地票明细信息,即系统内有存根联而无抵扣联并且需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的发票信息。
(二)分析目的:企业经营是否正常,有无销售不入帐或调节税负等问题。
(三)分析方法:取每月金税工程发票比对后“滞留存根联”中开具给本地区纳税人的发票信息,对滞留存根联发票信息分纳税人进行整理,分析抵扣方不抵扣进项税金的原因,是否存在延迟入帐、帐外经营等现象。
(四)适用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十一、异常申报分析
(一)使用数据:纳税申报表申报记录。
(二)分析目的:分析是否存在连续未申报3次以上、连续零负申报6次以上的情况。
(三)分析方法:确定从评估所属期往前推12个月内连续未申报及连续零负申报的次数。
适用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十二、动力支出分析
(一)使用指标:
1、本年累计耗用动力(电)
2、本年累计销售额
3、单位耗电销售额警戒线(指某一行业单位耗电销售额在一定时期内的幅度数值,根据同一行业正常情况确定)。
(二)分析目的:
初步判定企业销售货物未计或少计收入。
(三)分析方法:
单位耗电销售额=本年累计销售额÷本年累计耗用动力(电)
纳税人的单位耗电销售额低于单位耗电销售额警戒线下限或高于警戒线上限的,属于异常,可能存在销售货物不计或少计收入的问题。
(四)适用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