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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4〕38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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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注释: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注释:第四条、第五条废止。参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注释:第四条、第五条废止。参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转发给你们,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宏观调控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要求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征管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部门领导要从坚持依法治税、恪尽职守的高度,提高对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认识,克服对土地增值税征管上的犹豫和畏难情绪,积极贯彻“抓大不放小”的工作原则,进一步采取措施,保证土地增值税政策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已开展征管工作的市县要及时总结经验,找出不足,进一步强化征管;工作进展缓慢特别是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市县必须分析情况,及时研究措施和办法,切实开展征管工作。

二、各市县税务局要认真研究土地增值税政策贯彻实施中的问题,主动加强与房地产、国土等有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建立健全土地增值税的税源登记和纳税申报制度,并结合各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逐步规范、完善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办法,以达到强化征管的目的。

三、各市县税务局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重点管理,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宣传辅导,增强其纳税意识,提高其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缴纳期限,各市县地税局可本着有利于征管的原则自行确定。

四、对普通标准住宅的具体标准,鉴于全省各市县具体情况差异较大,自文到之日起,由各市县地税局制定,报有关市地税局审批后确定;17个经济强县(市)可由各市县地税局确定,报有关市地税局备案。原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注:普通标准住宅200561日起按照浙政办发明电〔200590号执行。)

五、对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按销售收入预征、项目全部完成后结算的办法。对增值水平较低的,其预征率允许各市县地税局在省局规定的1%-3%预征率幅度内向下浮动50%预征土地增值税。(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本条款停止执行。)

对经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投资兴建的经济适用房、安置房、拆迁房等,经各市县地税局确认,可暂不实行预征办法。

六、各市县税务局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要讲求工作方法,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密切关注执行当中的情况,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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