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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规范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8〕5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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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注释: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为了将扶持“三农”的经济政策落到实处,同时避免产生把生猪定点屠宰环节代征增值税理解为加重税收负担的偏差,进一步规范全省生猪屠宰加工行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委托生猪屠宰定点加工企业屠宰环节代征增值税的做法,下一环节增值税由经营者按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二、各级税务机关对有深加工经营业务的生猪屠宰企业,在收购农户投售的生猪时应提供便利条件,尽量简化手续。对加工企业收购生猪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可以免填身份证号码;多个农户联合投售生猪的,收购发票可以填列主要投售人的身份证号码;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向生猪养殖大户收购生猪并有购销合同的,可以免填身份证号码。


二OO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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