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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双控”管理的通知税收管理


浙国税发〔2009〕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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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注释: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管理,规范纳税行为,增强组织收入工作的有效性,省局在总结永康市局对小规模纳税人推行以耗(本)控销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双控”管理,即对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实行以耗控销管理,对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实行以本控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双控”管理是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征管效能的需要,也是堵漏增收的必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双控”管理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尽快实施。

二、各地可参照永康市局的做法和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双控”管理办法(《永康市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办法》见附件1,《永康市国家税务局以耗控销小规模纳税人管理项目介绍》见附件2),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双控”管理。

三、省局将把小规模纳税人“双控”管理系统纳入统一的行业建模工作,在全省全面推广。

四、各地要积极开展税法宣传,使纳税人充分了解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后有关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政策的变化情况,并建立预警管理制度,对应税销售额即将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事先予以提醒,对已经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五、各地要建立健全小规模纳税人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其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定额标准、开票和纳税申报等情况,设置申报警戒值,及时开展纳税评估,提高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促进税源管理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升。

附件:

1. 永康市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办法

2. 永康市国家税务局以耗控销小规模纳税人管理项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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