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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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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4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24年第1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四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注释: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注释:第四条失效。参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现就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二)承担政府任务;

(三)从事符合国家、省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扶持发展产业;

(四)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以及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

二、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

(二)最近月份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报表(如相关报表已录入办税服务系统,则不需要提供);

(三)与减免理由相关的资料: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或保险公司理赔证明;

2. 承担政府任务的纳税人,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 从事符合国家、省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纳税人,应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不需要提供具体材料,只需在《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中注明);

4.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应提供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不需要提供具体材料,只需在《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中注明发文字号);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承担公益职能的证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年管理,由各市、县(市)税务局负责管理。

四、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办理时限要求、税务机关审核管理等事项依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2013年版)》(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16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2013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函〔201338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流程的通知》(浙地税函〔2012〕376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流程的通知》(浙地税函〔2013〕425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分送: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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