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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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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注释: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为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第二条中“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可采取《实施办法》第四条中‘参照法’,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纳税人的平均水平,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由主管税务机关据实核定,并报浙江省税务局备案”修改为:“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试点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可采取《实施办法》第四条中‘参照法’,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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