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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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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注释: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了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我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纳税期限、纳税申报办法(适用所有增值税纳税人)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增值税纳税人除下列纳税人外原则上均应实行按月增值税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实行按季增值税纳税申报,其首次纳税申报期为2016年7月1日起,同时实行电子信息采集,上述试点纳税人需要选择按月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应书面告知主管税务机关。

二、自2016年5月1日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期为2016年6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纳税人(按季申报除外)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并实行电子信息采集。

(一)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两类。

1.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④《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⑦《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⑧《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在确定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③《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3)上述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表说明》详见附件1至附件4。

2.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3. 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由于实行电子申报,其纸质资料的报送份数、期限由市(地)税务机关确定。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无需在申报当期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特定纳税人(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试点企业)填报的特定申报资料,仍按现行要求填报,今后如有调整,另行公告。

(二)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表样及填写说明详见附件5至附件6。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三、本公告第一条自2016年5月1日施行,原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申报执行时间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执行。第二条自2016年6月1日施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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