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财产行为税基础管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统一纳税申报表后续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要求,现就在浙江省(不含宁波)范围内启用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烟叶税、车船税代收代缴、土地增值税等专用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烟叶税、车船税代收代缴等纳税申报表包括:《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烟叶收购情况表》、《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明细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8号)第一条内容中:“《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登记表》”修改为“《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改为“《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修改为“《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土地增值税已清算项目后续销售纳税申报表》”修改为“《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明细表》”;附件中列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登记表》、《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主表)》、《土地增值税已清算项目后续销售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表废止。
四、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