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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送渠道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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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注释: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为进一步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要求,现就我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送渠道公告如下:

一、网络报送渠道及受理范围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统一登录“浙江省网上税务局-网上办税-税务登记-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纸质资料,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其中,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原则上应当通过网络渠道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应当通过网络渠道报送。

二、实体报送渠道及受理范围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络渠道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的,可填写相关纸质表单并加盖公章,在非征期内到属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实体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

三、其他事宜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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