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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38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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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0号《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企业1993年以前的库存,属于1994年改征消费税的已税消费品再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按照已税消费品的实际采购成本(不含增值税)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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