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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北京有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地税法〔2007〕43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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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6〕92号)文件要求,市局于2007年4月至10月间,对截止2006年3月1日前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应结合目录内容,迅速着手对本单位2006年3月1日前自行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

二、各局要成立专门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领导担任组长,各业务处室的主要领导是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负责部署、督促清理的各项工作及任务落实情况,及时协调各部门意见。各业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业务分工,负责组织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对清理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及时向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三、清理工作中,各局可借鉴总局和市局清理工作的经验,制定明确、详细的清理标准,使所有参与清理的工作人员准确掌握清理原则和方法。要仔细梳理,将所有本单位单独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所有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要特别注意整理当地党政部门制发的涉税文件,确保清理对象的完整性;要做好清理意见的分析评估,力争使发现的每一个问题都能得到妥善的处理;要通过适当方式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开,保证全部税收执法依据的现行有效。

四、各局应于2008年1月31日前将本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报市局。


二ОО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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