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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三〔1994〕19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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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结合本市情况,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中第二条所称“……原已贴花资金”为企业实行新会计制度时新帐簿期初所反映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总额。


1994年3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南京、广州、西安、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帐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帐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薄”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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