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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启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等事项的通知


京国税〔1995〕03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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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内容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26号)的要求,市局研究决定,从1995年2月1日起,在市局印制或经各区县国税局批准印制的发票(包括由北京印钞厂印制的北京市增值税发票)上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印章。原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税务局监制”印章的发票(包括增值税发票)暂继续使用。同时,市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向由我市税务系统管理的发票承印厂核发全国统一的发票准印证。市局在核发准印证时,对现有的承印厂根据管理要求进行了调整,其中将海淀1201印刷厂调整为海丰印刷厂。调整后的发票承印厂为京华印刷总厂、平谷印刷厂、龙潭印刷厂、商标印刷分厂、朝阳印刷厂、海丰印刷厂、丰台印刷厂。

各局应加强对各用票单位的发票检查,堵塞发票管理中的漏洞,发现重大发票违章案件应认真查处并及时报告市局。

附:“全国统一监制章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监制”印章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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