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现将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保障金)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将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保障金。
三、《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津地税货劳〔2016〕8号)第十六条、《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四、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地税局
天津市国税局
天津市残联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