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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税局
关于印花税征收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0〕1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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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第二条第六款废止,按照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各区、县,开发区税务分局:

现将印花税征收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是否计税贴花问题

购买机动车辆的合同中所载“车辆购置附加费”,不应计税贴花。

二、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问题

1.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固定资产书立的凭证,可暂不贴花。

2.单位职工宿舍移交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房产信托公司,双方书立的凭证可暂不贴花。

3.企业分设移交财产的凭证(包括固定资产、商品、物资等)可暂不贴花。

4.关停并转的单位向接受单位无偿移交财产(包括所有财产)的凭证可暂不贴花。

5.双方签订的以财产抵债的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6.双方签订的股权债权,有价证券的转移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三、技术合同的中介方计税依据问题。

应按技术合同的中介方所取得的报酬为计税依据。



天津市地税局

一九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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