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开发区税务分局:
现将印花税征收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是否计税贴花问题
购买机动车辆的合同中所载“车辆购置附加费”,不应计税贴花。
二、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问题
1.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固定资产书立的凭证,可暂不贴花。
2.单位职工宿舍移交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房产信托公司,双方书立的凭证可暂不贴花。
3.企业分设移交财产的凭证(包括固定资产、商品、物资等)可暂不贴花。
4.关停并转的单位向接受单位无偿移交财产(包括所有财产)的凭证可暂不贴花。
5.双方签订的以财产抵债的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6.双方签订的股权债权,有价证券的转移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三、技术合同的中介方计税依据问题。
应按技术合同的中介方所取得的报酬为计税依据。
天津市地税局
一九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