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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缴纳土地使用税截止时间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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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删除第二条。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和《财政部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精神,现就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缴纳土地使用税截止时间公告如下:

一、关于计算征缴

房地产企业已经销售的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的次月,按照交付使用商品房屋的可售建筑面积所应分摊的土地面积调减应税土地面积。

调减应税土地面积=已交付使用的可售建筑面积÷房地产可售建筑总面积×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

房屋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商品房合同的规定,将房屋销售给购房人且购房人已办理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权的土地已发生实际转移的行为。

对购房人无法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合同的规定,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购房人的日期(签订《商品房交付通知书》或《商品房验收确认书》等)确认为房屋已交付使用日期。

已交付使用商品房的可售建筑面积和房地产可售建筑总面积,均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单位)自营自用房产、车库、库房等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单位)自营自用房产、车库、库房等应税土地面积,纳税人应单独计算,分期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申报缴纳(删除第二条)

经征得房地产企业同意,其土地使用税可按月申报、分期缴纳。

三、关于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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