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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5〕3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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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内容修改。(1)将正文中“地税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机关”,将正文中“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2)将第十一条“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下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见附表),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并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资料中将印花税征收方式确定为核定征收”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3)将第十三条“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在次月10日前计算、缴纳印花税。税额较小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可将纳税期限延长至一个季度或半年”修改为“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4)删除附件。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保证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行有关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举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三条 税务机关是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负责印花税的核定征收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统一设置《印花税凭证登记簿》,纳税人内部由多个部门对外签订、保管应税凭证的,各部门应定期把本部门合同、书据、证照的发生情况(合同号、金额等)传递到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集中登记、妥善保存应税凭证,已备税务机关查验。

《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登记内容包括:应税凭证种类、凭证书立双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税凭证金额和凭证号等,具体项目及登记簿式样由各盟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指导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制定符合纳税人实际情况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全部、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

第六条 各盟市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纳税资料管理办法。

应税凭证应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各盟市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各行业、各类应税合同签订情况、合同金额占该类业务总金额比重、不同行业及不同类型应税项目印花税收入情况及其他印花税涉税因素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状况及税负水平。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印花税涉税业务发生情况、印花税完税情况、应税凭证登记簿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征收薄弱环节及纳税疑点户,并实施重点核查。

第八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纳税人未按规定建立、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不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且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当期实际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或费用等项目及确定的核定征税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印花税税额=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费用等)X核定比例X适用税率

第十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2、货物流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6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对批量销售货物的企业,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3、建设施工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4、外贸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具体由各盟市税务机关在上述幅度范围内确定,并报自治区税务局备案。

十一条 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下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见附表),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并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资料中将印花税征收方式确定为核定征收。

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置印花税征收台账,分单位记载核定比例、计税依据等,方便核查。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第十三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在次月10日前计算、缴纳印花税。税额较小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将纳税期限延长至一个季度或半年。

修改为“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第十四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已被代征的印花税款,应主动出示完税凭证及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可从以后期间同类应税凭证应缴印花税款中抵扣。

第十五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书立、领受未核定征收印花税凭证的,仍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核定的印花税征收比例一经确定,一般一年内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领受不经常发生的应税凭证,可委托书立的单位代征印花税。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可将委托书立代征印花税的单位,同时确定为印花税代售人,并按规定支付代售手续费。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印花税的监督检查,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缴纳期限不缴税款、不如实提供当期应税收入、费用或合同金额等少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 6月 1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1998]138号)停止执行。

附件: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删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决定自年月日起对你单位下列印花税应税凭证实行核定征收。请于纳税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缴纳。

核定征收项目

核定计税依据比例

购销合同(采购环节)

购销合同(销售环节)

建设工程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

借款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技术合同

核定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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