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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铁路运输企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4〕28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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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内容修改。将正文中“地方税务机关”“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将正文中“地方税务局”“地税局”修改为“税务机关”;删除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路系统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补充通知》(内地税字〔2004〕236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区铁路运输企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免征“两税”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所属企业的全部费用列入铁路运输支出总成本、核拨支出费用、财务统一核算,且直接承担铁路运营业务的企业,如: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所属的客货站、编组站、车务段、机务段、工务段、电务段、水电段、车辆段、供电段、列车段、客运段等等。

二、对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多种经营、集体经营、对外经营及其它经营性企业、单位和其它非经营性企业、单位使用的房产和土地恢复征收“两税”,如:铁路运输企业的职工文化宫、少年宫、活动中心、体育馆、游泳馆、俱乐部等等。

三、对免征“两税”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所属企业、单位,从事非铁路运营业务的,应按经营收入或业务量的比例划分征免“两税”。

四、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公司所属分公司直接承担为铁路运营业务服务的自用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自2006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对铁路运输企业所属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士地使用税的认定工作,以后将每年进行一次。要求铁路分局、铁路局(不设铁路分局的)、铁通公司、集通公司于每年的1115日前,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报送铁路运输企业所属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名单,在盟市局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区局下发免征“两税”的企业名单,没有列入名单的铁路企业、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两税”。如果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调整或铁路企业内部改组、改制,企业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要随时进行调整。(删除)

七、恢复征收“两税”的铁路企业、单位,以房产、土地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应向房产、土地所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鉴于铁路系统实行由铁路局和铁路分局两级核算体制,房产原值和土地面积等均在所属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公司核算的实际情况,各盟市级税务机关要与铁路局、铁路分局、集通公司、铁通公司主动取得联系,摸清税源底数,切实加强管理,努力做到应收尽收。铁路局、铁路分局、铁通公司、集通公司等,要积极支持配合盟市地方税务机关和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及时将所属免税和征税企业、单位的房产原值、租金收入、土地面积、座落地址等有关资料提供税务机关

八、恢复征收“两税”的铁路企业、单位,应20041220日前2008年度200年度应缴纳的“两税”税款一并入库。(删除)

九、请各盟市局及区直属局按附表的格式,务必于20041130日前,将调查核实后的免征“两税”的企业名单报送区局。(删除)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铁路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名单》(略)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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