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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启用新修订财产和行为税部分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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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启用新修订财产和行为税部分税种纳税申报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启用的新修订财产和行为税部分税种纳税申报表涉及以下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印花税。

二、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执行。

三、契税纳税申报表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抓紧贯彻落实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32号)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附件中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停用。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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