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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其他草地耕地占用税政策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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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现就国土部门认定的未利用地中的其他草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第一条“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的规定,占用经国土管理部门在土地转用环节认定的未利用地中其他草地,从事建房或者非农业建设,如草原管理部门已认定为牧草地并发放使用权证,经实地核实确具有农牧业生产功能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其他草地耕地占用税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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