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的解读
最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国税局重新调整确定了我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成品的计税毛利率,特发布此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发布各地计税毛利率
过去我区的计税毛利率确定方式是自治区税务机关规定最低计税毛利率,各地区再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具体的计税毛利率。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其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授权税务机关不得将该项授权转授给其他机关”。意味着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中“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将不能再转授权给各盟市地税局、国税局确定。为此,我们在充分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本《公告》直接发布了各地的具体计税毛利率。
(二)直接明确计税毛利率的具体适用范围
为了准确判定具体开发项目适用的计税毛利率,避免因适用范围表述不明确而引发争议,本《公告》在对各地计税毛利率适用范围的表述中,将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中的“城区和郊区”,直接明确到具体的行政区域或有确定规划范围的区域。
三、《公告》下发前后的政策衔接处理
本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确定销售未完工产品的计税毛利率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字〔2009〕9号)同时废止。为了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政策有机衔接,本《公告》施行之日前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已销售的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仍按原规定执行。